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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9 題

依郵政法規定,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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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已經「核定」並「通知」你有一筆錢可以領取時,這項債權關係已經非常明確。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行政程序或公法實務中,為了平衡「保障權利人領取權益」與「避免國營事業帳務長期懸宕」,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中庸的年限(例如:與多數公法上請求權相同的期限),你認為這個最常見的穩定年限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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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郵政法》中的各種時效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法規細節的精確記憶,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法規時效考題。

補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之規定,補償金在確定之後,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受領補償人。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權利狀態長期懸而未決,法規明定這項請求權自受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若經過 5 年不行使就會消滅。這項規定與一般民法債權 15 年的消滅時效不同,屬於特別法的特別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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