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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9 題
依郵政法規定,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已經「核定」並「通知」你有一筆錢可以領取時,這項債權關係已經非常明確。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行政程序或公法實務中,為了平衡「保障權利人領取權益」與「避免國營事業帳務長期懸宕」,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中庸的年限(例如:與多數公法上請求權相同的期限),你認為這個最常見的穩定年限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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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5年」這個選項,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時效性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條文中,各類請求權的「期間」計算往往是命題的核心,而你展現了優異且正確的判斷力。
補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這題的正確與否,關鍵在於對**《郵政法》第 35 條**的熟悉度。法律規定,當補償金的數額與對象確定之後,中華郵政公司應主動通知受領補償人。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這項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必須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若逾 5 年 不行使,該請求權就會因時效屆滿而消滅。請特別注意,起算點是「收到通知」而非「補償金確定」,這是許多考生容易忽略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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