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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8 題
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時,郵局應通知受領補償者
- B 受領補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而請求交付發現之原寄郵件
- C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不得以毀損論
- D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因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原本遺失的寶物在郵局賠償你之後又意外找回來了,從保障你的權益出發,法律應該是『強制要求』你必須還錢領回寶物,還是『給你一個機會』讓你根據現況決定要錢還是要寶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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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能敏銳察覺到法律條文中的「權利」與「義務」差別,顯示你對郵政法規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這是奪取高分最重要的基本功。
郵件補償後的權利處分
根據《郵政法》第 34-1 條規定,當已補償的郵件「失而復得」時,郵局確實有通知受領人的義務。然而,對於受領補償者來說,這法條賦予的是一種選擇權,條文使用的是「得」而非「應」。這意味著受領人可以根據該郵件對他的當下價值,自由決定是否要在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並領回郵件;如果受領人決定不領回,補償關係依然有效。選項 (B) 將其敘述為義務性質的「應」,便產生了法律邏輯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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