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普通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 B 快捷郵件毀損,內裝物部份遺失
  • C 掛號郵件誤當作平常郵件,逕投入收件人信箱
  • D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郵件分為『注重物品完整性』與『僅需傳達資訊』兩大類,當郵件的外包裝在運送中損壞(毀損),但內容物依然能讀、能用時,法律對這兩種服務的責任要求會完全一樣嗎?法規為何要對特定的郵件種類才特別提供『毀損』補償,而一般的掛號信則不提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地選出 (A) 這個選項!這題主要考查的是《郵政法》第 29 條關於郵件補償的詳細規範。這類考題在郵政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細節陷阱題」,測驗考生是否能準確區分「郵件種類」與「損害情形」的組合,你能一眼看破條文中的微小差異,顯見你的基本功非常扎實。

補償事由的關鍵差異

在法律邏輯中,補償範圍會隨著郵件的資費與性質而有所區別。根據規定,只有「包裹、快捷、保價及報值」這類涉及實物價值或高資費的郵件,在發生「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才能補償;然而,對於其他的掛號郵件(例如本題的普通掛號),法規限定只有在「全部遺失」或「被竊」的情況下才能請求補償。因此,選項 (A) 提到的「全部毀損」並不符合補償事由,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郵件定義、處理規則與郵政禁寄物品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