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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普通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 B 快捷郵件毀損,內裝物部份遺失
- C 掛號郵件誤當作平常郵件,逕投入收件人信箱
- D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郵件分為『注重物品完整性』與『僅需傳達資訊』兩大類,當郵件的外包裝在運送中損壞(毀損),但內容物依然能讀、能用時,法律對這兩種服務的責任要求會完全一樣嗎?法規為何要對特定的郵件種類才特別提供『毀損』補償,而一般的掛號信則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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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道題目主要測試你對《郵政法》第 29 條關於「郵件補償範圍」的理解。別灰心,法律條文的細節確實容易混淆,我們一起來釐清。
關於快捷郵件的迷思
你選了 (B) 快捷郵件毀損,內裝物部份遺失,這可能是因為你認為「部分」遺失或「快捷」郵件有不同的規範。但根據《郵政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都可以請求補償。因此,(B) 選項的情境確實是可以請求補償的,不是我們要找的「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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