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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2 題
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快捷郵件因颱風毀損
- B 包裹遞交收件人時封面完好,但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
- C 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
- D 收件人聲稱已獲授權求償,但無法提出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定中,通常因地震、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運送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如果你是寄件人,支付了額外的費率來特別聲明這件物品的價值並要求加強保障,法律是否會為了這類『高規格服務』而打破原本的免責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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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郵政法》中關於「損失補償」的除外條款與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價郵件的特殊法律地位
根據《郵政法》第 32 條的規定,郵件若因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等天災)而毀損,中華郵政原則上是不負補償責任的。然而,法律在此設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即保價郵件。即便發生了天災事變,只要是保價郵件發生毀損或損失,郵政公司依然必須負責補償。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C) 雖然遇到了地震,但因為它具備「保價」性質,所以依然可以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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