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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2 題

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快捷郵件因颱風毀損
  • B 包裹遞交收件人時封面完好,但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
  • C 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
  • D 收件人聲稱已獲授權求償,但無法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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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定中,通常因地震、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運送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如果你是寄件人,支付了額外的費率來特別聲明這件物品的價值並要求加強保障,法律是否會為了這類『高規格服務』而打破原本的免責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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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補償責任的豁免與例外條款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死背,更是對法條邏輯的細膩推敲,你的判斷力非常優秀。

保價郵件的特殊補償地位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情境下的補償責任。根據《郵政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郵件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損失,原則上是不得請求補償的(如選項 A 的快捷郵件遇颱風)。然而,該條文針對**保價郵件(insured mail)**設有例外保護:保價郵件僅在「因戰事」致損時才不得請求補償。因此,當保價郵件因地震(天災)毀損時,郵政公司依法仍須承擔補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C) 為正確答案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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