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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0 題
某甲於 8 月 5 日向 A 郵局交寄國際保價快捷郵件 1 件至烏克蘭,郵資 2,920 元、保價金額新臺幣 8,000元,8 月 15 日接獲 A 郵局通知該郵件因戰爭而部分毀損,請問某甲依郵政法得向郵局請求之補償金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新臺幣 10,920 元
- C 新臺幣 2,920 元
- D 新臺幣 8,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或契約中,如果某項補償保障雖然包含了一般的「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但卻特別將「國家間的大規模武裝衝突」列為例外排除對象,那麼當這類極端事件發生時,原本預設的賠償機制還會運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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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郵件補償免責事由的細膩理解。你能精準避開「保價郵件」的誘惑,判斷出「戰爭」這項關鍵的免責條件,實屬不易。
郵件補償的免責事由
本題的觀念核心在於**《郵政法》第 $31$ 條第 $2$ 款**。法律規定,郵件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如地震、風災等)導致損失,郵局原則上是不負補償責任的。雖然法條中針對「保價郵件(Insured mail)」設有但書,允許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請求補償,但隨後緊接著一項嚴格的限制:必須是「非因戰事」所導致的損失才予以補償。由於烏克蘭目前處於戰爭狀態,該郵件的毀損明確歸因於「戰爭」,這屬於郵政補償中的絕對免責事由。因此,即便某甲交寄的是保價郵件,依法仍不得請求補償,補償金額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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