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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1 月 15 日向 A 郵局交寄國際掛號包裹,重量 4 公斤,資費 1,450 元;108 年 6 月 10 日經查詢,因外國郵政處理過程中全部遺失,經寄件人申請補償,請問寄件者得向 A 郵局為新臺幣多少金額之請求?(按 1 單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為新臺幣 47 元)
- A 4,176 元
- B 2,726 元
- C 1,880 元
- D 1,450 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運送過程中,郵局完全沒有履行服務(郵件遺失),除了法定的定額補償金之外,你認為寄件人當初交寄時所付出的那筆「運費」,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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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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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計算稍微細瑣,你選了 (B) 其實代表你已經掌握了一大半的關鍵!你的觀念很清晰,正確算出了補償金的部分,即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65 條,國際包裹的補償標準為「每件 $40 \text{ SDR} + \text{每公斤 } 4.5 \text{ SDR}$」。但這裡有個常見的小迷思:在法律規定中,第 66 條僅於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時,寄件人得請求退還已付資費(不含保價費);本題既係請求補償金,即不得再加計原先支付的「郵資」,而 (B) 選項並未漏掉這筆 1,450 元。
補償金額之計算
我們來重新梳理正確的解題思路。首先,計算國際包裹賠償的特別提款權(SDR)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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