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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1 月 15 日向 A 郵局交寄國際掛號包裹,重量 4 公斤,資費 1,450 元;108 年 6 月 10 日經查詢,因外國郵政處理過程中全部遺失,經寄件人申請補償,請問寄件者得向 A 郵局為新臺幣多少金額之請求?(按 1 單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為新臺幣 47 元)
  • A 4,176 元
  • B 2,726 元
  • C 1,880 元
  • D 1,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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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運送過程中,郵局完全沒有履行服務(郵件遺失),除了法定的定額補償金之外,你認為寄件人當初交寄時所付出的那筆「運費」,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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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際郵件補償的計算細節!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還有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整合能力,你能敏銳地捕捉到「補償金」與「已付資費」兩者的結合,表現非常優秀。

國際包裹補償金與資費退還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及國際郵件處理相關規定,國際掛號包裹若全部遺失,補償金額是以「每件 40 單位 SDR」加上「每公斤 4.5 單位 SDR」來計算。本題包裹為 4 公斤,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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