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1 月 15 日向 A 郵局交寄國際掛號包裹,重量 4 公斤,資費 1,450 元;108 年 6 月 10 日經查詢,因外國郵政處理過程中全部遺失,經寄件人申請補償,請問寄件者得向 A 郵局為新臺幣多少金額之請求?(按 1 單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為新臺幣 47 元)
  • A 4,176 元
  • B 2,726 元
  • C 1,880 元
  • D 1,450 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運送過程中,郵局完全沒有履行服務(郵件遺失),除了法定的定額補償金之外,你認為寄件人當初交寄時所付出的那筆「運費」,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如何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題計算稍微細瑣,你選了 (B) 其實代表你已經掌握了一大半的關鍵!你的觀念很清晰,正確算出了補償金的部分,即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65 條,國際包裹的補償標準為「每件 $40 \text{ SDR} + \text{每公斤 } 4.5 \text{ SDR}$」。但這裡有個常見的小迷思:在法律規定中,第 66 條僅於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時,寄件人得請求退還已付資費(不含保價費);本題既係請求補償金,即不得再加計原先支付的「郵資」,而 (B) 選項並未漏掉這筆 1,450 元。

補償金額之計算

我們來重新梳理正確的解題思路。首先,計算國際包裹賠償的特別提款權(SDR)總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郵件定義、處理規則與郵政禁寄物品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