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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4 題

某甲於 110 年 2 月 17 日交寄國際快捷郵件至馬來西亞,重量為 1.1 公斤,郵資 540 元,託運單填寫內件價值為新臺幣 3,000 元,經查詢寄達國郵政驗後確認全部遺失,應於補償,應給予新臺幣多少元(四捨五入)?
  • A 2,113 元
  • B 2,653 元
  • C 3,000 元
  • D 5,113 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導出最終補償金額,你可以思考:除了法規規定的固定補償基數與按重量加計的補償外,寄件人當初為了交寄郵件所預先支付的『寄送成本』,是否也應該在遺失後返還給寄件人?此外,當物品重量並非整數(如本題的 1.1 公斤)時,補償標準為了落實一致性,通常會對這個『非整數部分』做什麼樣的級距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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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快捷郵件補償的計算細節!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國際郵件補償基準」中關於非保價國際快捷的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特別是那幾個容易被忽略的微小環節。

補償計算的邏輯與步驟

在處理這類實務計算題時,首先要確認重量的級距處理。依照法規,國際快捷郵件的補償基準是以 SDR(特別提款權) 計算,其標準為「每件 30 SDR,每公斤加 4.5 SDR」。這裡有個關鍵細節:重量不滿 1 公斤者,以 1 公斤計。因此本題 1.1 公斤需視為 2 公斤 來計算加給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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