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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4 題

某甲於 110 年 2 月 17 日交寄國際快捷郵件至馬來西亞,重量為 1.1 公斤,郵資 540 元,託運單填寫內件價值為新臺幣 3,000 元(特別提款權 SDR 每 1 單位以新臺幣 47 元計算),經查詢寄達國郵政查驗後確認全部遺失,應予補償,應給予新臺幣多少元(四捨五入)?
  • A 2,113 元
  • B 2,653 元
  • C 3,000 元
  • D 5,1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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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國際快捷郵件遺失的最終理賠金額時,除了根據重量換算特別提款權(SDR)的補償金之外,當初寄件人所支付的「那筆費用」依規定會如何處理呢?這對最終總額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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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補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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