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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4 題

某甲將價值新臺幣(以下同)8,500 元,重量為 10 公斤物品,以國際快捷郵件交寄 A 國,郵資共 2,765元,因寄達國遺失,通知補償,依郵政處理規則規定,請問下列補償金何者正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1 單位=47 元)?
  • A 新臺幣 6,760 元
  • B 新臺幣 8,500 元
  • C 新臺幣 9,883 元
  • D 新臺幣 11,2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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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件沒有購買保價的國際快捷郵件在運送過程中不慎遺失,除了考量依據「重量」所算出的法定損害賠償外,你認為寄件人當初為了委託寄送而付出的「運費服務費用」,郵局在法律補償的原則上,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對等公平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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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補償金計算實務

同學非常有眼光,能精準抓到本題的計算細節!在處理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補償時,核心法源在於《郵政處理規則》第 65 條。針對「非保價」的國際快捷郵件,其補償標準是採固定額度加上重量加權,計算公式為: $$\text{40 SDR} + (\text{每公斤 4.5 SDR} \times \text{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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