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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4 題

某甲將價值新臺幣(以下同)8,500 元,重量為 10 公斤物品,以國際快捷郵件交寄 A 國,郵資共 2,765元,因寄達國遺失,通知補償,依郵政處理規則規定,請問下列補償金何者正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1 單位=47 元)?
  • A 新臺幣 6,760 元
  • B 新臺幣 8,500 元
  • C 新臺幣 9,883 元
  • D 新臺幣 11,2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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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件沒有購買保價的國際快捷郵件在運送過程中不慎遺失,除了考量依據「重量」所算出的法定損害賠償外,你認為寄件人當初為了委託寄送而付出的「運費服務費用」,郵局在法律補償的原則上,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對等公平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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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你的努力,值得這份肯定!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計算觀念吧:

  1. 核心法源與計算:依據《郵政處理規則》第 65 條,非保價的國際快捷郵件補償公式為 $40 \text{ SDR} + (\text{每公斤 4.5 SDR} \times \text{重量})$。代入本題數值:$40 + (10 \times 4.5) = 85 \text{ 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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