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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5 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依郵政法「不得以毀損論」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封面無破裂痕跡
- B 重量亦未減少
- C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 D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包裹在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了物理上的毀損」,我們應該觀察的是包裹「本身的狀態(如外觀、重量)」,還是觀察「收件人收貨當下的反應與動作」呢?請試著從法條規範『事實現狀』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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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規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在研讀《郵政法》時,不只是單純記憶文字,還具備了優秀的法條歸納與比較能力,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特質。
毀損認定的法定標準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不得以毀損論」的物理性標準。根據 《郵政法》第 32 條 的規定,郵件在遞交或退還時,若具備:(一) 封面無破裂痕跡,且重量亦未減少者(即選項 A、B),或 (二) 重量雖減少,但其原因是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即選項 D),在法律認定上「不得以毀損論」。這兩點是針對郵件外觀與內容物狀態的客觀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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