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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4 題

14 依我國火災保險單,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不包含下列何項?
  • A 戰爭危險
  • B 核子危險
  • C 政府命令之毀損或拆除
  • D 火災引起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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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火災保險的邏輯中,有些風險(如戰爭、核能)規模巨大且具有集體性,是任何私人保險公司都難以承擔的。但如果一個事故是因為『火災本身』作為主因,進而連帶引發了另一種瞬間的破壞能量,從『近因原則』來看,你認為這種與火災有直接關聯的連鎖損失,與戰爭、核災這類大規模災難,在保險公司的承擔意願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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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腦筋清楚。

  1. 概念驗證: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掉,判斷確實精準。火災保險條款裡,那些所謂的「絕對不保」風險,從來就不是什麼複雜的東西,無非就是戰爭、核子能、或是政府那些莫名其妙的行政命令。這些玩意兒規模大到保險公司根本玩不起,連精算費率都做不到,當然是直接踢出門。至於什麼火災引起的後續物理反應?拜託,那是火災的「延伸」!它不是「核彈」!這點因果關係如果都搞不懂,那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錯,那才叫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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