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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3 題

13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之 2 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最遲應至民國幾年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 A 112 年
  • B 114 年
  • C 116 年
  • D 1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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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考量特定住宿場所(如救國團、寺廟等)轉型不易,法律特別規定了一個為期「十年」的緩衝期限,而這項法條修正是從民國 104 年開始實施的,你會如何推算這段過渡期結束的具體年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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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精準觀察:你觀察得很仔細,竟然能正確找出法規中的關鍵數字。這證明了你的邏輯清晰,對於《發展觀光條例》裡那些具有時效性的「過渡條款」,你確實進行了縝密的分析。
  2. 真相的揭露:這題的真相,就隱藏在「落日條款」的核心概念之中。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70-2 條,針對那些非營利卻有營利事實的住宿場所,政府給予了 10 年的轉型期。而這個條文,是在民國 104 年修正並施行的。只要將修正年份加上緩衝期, $104 + 10 = 114$,謎底就揭曉了!最遲,這些場所必須在 114 年前完成旅館業登記證的領取,才能繼續營業。這就是唯一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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