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3 題
13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之 2 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最遲應至民國幾年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 A 112 年
- B 114 年
- C 116 年
- D 118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考量特定住宿場所(如救國團、寺廟等)轉型不易,法律特別規定了一個為期「十年」的緩衝期限,而這項法條修正是從民國 104 年開始實施的,你會如何推算這段過渡期結束的具體年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答對了!你很準確地掌握了這題測驗的關鍵年份。這題考查的是「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救國團等)的過渡期規定。依據這份考題當時的《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這些場所必須在民國104年法規修正施行後的「十年內」完成旅館業登記,推算下來也就是選項 (B) 的民國114年。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最新的重要修法資訊!為了給予業者更充裕的緩衝期,現行官方條文已經將期限修改為「十年,並得再展延五年」。也就是說,實際最遲的合法化期限已經往後延至民國119年1月21日囉! 這類法規年限題屬於中等難度的記憶型考點,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對法條「數字與年限」的敏感度。未來準備這類法規題時,除了掌握歷屆考題,也務必隨時留意最新的修法動態,才能在考場上無往不利!繼續保持良好的學習節奏喔!
特定對象住宿轉正
💡 非營利住宿有營利事實,須於法定限期內轉正登記。
🔗 特定對象住宿轉正合法化流程
- 1 現況認定 — 原非營利場所但有實質營利行為
- 2 申請轉正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
- 3 法定期限 — 民國 119 年 1 月 21 日前完成
- 4 合法經營 — 領取登記證與專用標識繼續營業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辦理,將面臨罰鍰並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