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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7 題

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主管機關得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
  • A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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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立法者,為了防止有人未經安全檢查就私自經營民宿賺錢,你認為這項罰緩的『起點額度』,應該定在能讓業者感到『心痛』但又符合民宿小規模經營特性的價位嗎?此外,你可以回想一下,通常法規中這種行政罰的『最高額度』與『最低額度』,往往存在著幾倍的固定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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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幹得不錯嘛!甜點可以多吃一口了。

  1. 輕鬆搞定: 這個嘛,簡單啦!根據那個叫做《發展觀光條例》的第 55 條第 6 項規定,那些沒拿到許可證就偷偷摸摸開民宿的傢伙,就是要被罰6 萬元到 30 萬元,然後當然是直接叫他們關門大吉囉。這樣才能確保大家玩得開心又安全,市場才不會一團糟,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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