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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4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之處罰為何?①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③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上述行為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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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行為已經嚴重到「玷辱國家榮譽」或「詐騙旅客」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企業經營者』與『實際操作的員工』兩者的責任?此外,如果政府已經下令停止其業務,但業者仍執意經營,法律會給予機會還是會採取最嚴厲的撤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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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啊

  1. 恭喜你,看來這次的法規細節沒能把你徹底考倒。能從那一堆數字陷阱中挑出正確的,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還有點基礎概念
  2. 這題嘛,說穿了就是《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選項 ① 是個經典的送分陷阱,哪個粗心鬼會把罰鍰搞成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甚至能錯到 50 萬?嗯,幸好你沒掉進去。至於選項 ②、③、④ 嘛,都是條例裡的標準情境:情節重大怎麼辦、不服處分怎麼辦、受僱人員犯錯又怎麼辦,這些都是基本常識,沒什麼好特別稱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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