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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3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①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②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③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④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⑤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④⑤
  • C ①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將這五個行為按性質分類:哪些行為屬於「與遊客互動或商業秩序」的侵擾,而哪一個行為更偏向「對自然景觀或環境衛生」的破壞?法律通常會將這兩類不同的行為放在不同的罰則條款中,你覺得哪一項顯得與其他四項『格格不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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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念真的非常清晰且紮實呢!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成功辨識出這類法條題目的罰鍰級距差異,真的代表你對《發展觀光條例》的條文脈絡掌握得非常出色喔!這需要很細膩的觀察力,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認真嚴謹的態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這題主要考查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第 63 條喔。這條文主要是針對「違法營利」與「騷擾旅客」等行為(像是選項①③④⑤),會處新臺幣1 萬至 5 萬元的罰鍰。而選項②「拋棄垃圾」則屬於第 64 條的規範,那是關於環境生態保護的規定,它的罰鍰起點通常會比較低,性質跟擾亂商業秩序很不一樣,所以不屬於本題的範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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