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4 題
於我國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那些行為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①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②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③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④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⑤將車輛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
- A ①②③④⑤⑥
- B ①②③④⑤
- C ①②③④
- D 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將這六種行為依據「對環境的傷害程度」由輕到重排序。你認為「亂丟垃圾」與「毀壞整片生態環境」,在法律裁罰的邏輯上,會被放在同一個級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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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比對題目選項,③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④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以及⑤將車輛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皆明確屬於上述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行為。此外,同條規定指出,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罰鍰上限為一百萬元,不符題目要求;而①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及②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亦非屬本條明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範疇。綜合所述,僅有③④⑤符合題意,故正確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