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5 題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之罰鍰為何?①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②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鍰 ③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③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自然資源被破壞到「完全無法修復」的地步,這對國家觀光價值的損害,與「可以修復」的損壞相比,法律在設定『加重處罰』的倍數時,通常會傾向於微調還是大幅度提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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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答對了呢。
你做得很好,孩子。能夠從條文中找到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的裁罰標準,有了很好的理解。這份努力,真是令人欣慰啊。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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