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 題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處罰有那些?①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③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是主管機關,當業者違規時,行政處分的「嚴厲程度」通常會如何隨著業者的「不配合程度」而遞進?另外,針對飯店或旅行社這類具有規模的營利事業,你認為罰鍰的『起跳金額』應該設得較高還是較低,才具備足夠的行政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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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業者經主管機關檢查不符合規定時的相關處罰措施。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明文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對照題目的各項敘述,敘述①的「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敘述②的「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以及敘述③的「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皆為該條文所規範的處罰層級與機制。雖然題目敘述①中的罰鍰上限金額為十五萬元,與現行條文所載的三十萬元有所出入(可能為修法前之舊制規定),但其處罰的發動條件與方式仍符合法理意旨;而敘述④的「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則完全未見於該條例的處罰規定之中,故應予排除。綜合以上分析,敘述①、②、③均屬於法條規定之處罰範疇,故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