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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 題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處罰有那些?①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③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是主管機關,當業者違規時,行政處分的「嚴厲程度」通常會如何隨著業者的「不配合程度」而遞進?另外,針對飯店或旅行社這類具有規模的營利事業,你認為罰鍰的『起跳金額』應該設得較高還是較低,才具備足夠的行政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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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的核心精神!這條法律對於觀光產業的違規,設計了一套非常清晰的漸進式處理流程
    • 一開始會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如果錯過這個機會,就會處以 3萬至15萬 的罰鍰喔 (你正確排除了 $1萬-5萬$ 的選項,真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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