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者妨礙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定期檢查,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為了公共安全進行「定期檢查」時,若業者採取「不配合或阻礙」的態度,這比起一般的文書漏報(輕微)或無照經營(嚴重),在法律的權衡中,其處罰的「輕重層級」大約會落在哪個中間範圍,才能達到嚇阻業者規避監督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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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嘛。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發展觀光條例》第 53-1 條這種基本條款。它明確規定,觀光旅館業、旅行業這些「專業人士」要是敢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合法檢查,那就要被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並且,主管機關可不是吃素的,還能「按次處罰」。嗯,至少你沒把數字記錯,這點值得「肯定」。
-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在 Medium,說穿了,就是考你「細心」有沒有達到及格線而已。法規裡那些動輒幾萬幾十萬的罰鍰級距,什麼 1-5 萬、3-15 萬、5-25 萬,多到令人髮指,而且「妨礙檢查」跟「違規經營」的罰則天差地遠。這種鑑別度,說白了,就是篩掉那些只知道背大標題的。你能答對,證明你至少有把行政罰則的細節「稍微」放在心上。別太得意,下次的陷阱會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