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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3 題

旅行業僱用之人員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至中華民國旅遊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2 千元以上,2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千元以上,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2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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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發展觀光條例》的處罰邏輯中,針對『個人行為』的輕微違規與『法人組織』的重大違規,哪一方的起罰門檻會比較低?而這種屬於個人資格瑕疵的行政罰,通常會落在法規中哪一個最基礎的罰鍰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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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觀光產業從業人員違規之裁罰標準。旅行業屬於觀光產業之一環,其僱用之人員若有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等行為,即屬違反相關命令。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因旅行業僱用人員之違規行為,符合該條文第二款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之規定,依法應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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