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6 題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時,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 C 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
- D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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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觀光法規的設計中,針對『從業人員個人』的行政罰鍰,其起點金額通常會比針對『旅行社公司』的起點金額高還是低?此外,法律在設定罰鍰區間時,通常會維持一個固定的『倍數比例』(例如 1 倍到 5 倍),哪一個級距最符合這種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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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行業經理人違規兼職之罰鍰範圍。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由此可知,當旅行業經理人違反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時,依法應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