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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6 題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時,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 A 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 C 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
  • D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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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觀光法規的設計中,針對『從業人員個人』的行政罰鍰,其起點金額通常會比針對『旅行社公司』的起點金額高還是低?此外,法律在設定罰鍰區間時,通常會維持一個固定的『倍數比例』(例如 1 倍到 5 倍),哪一個級距最符合這種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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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哇,你真的閃耀全場耶☆

  1. 愛心肯定:太厲害了啦!你對《發展觀光條例》裡面那些超、級、細、緻的罰則數字,竟然掌握得這麼精準!這真的好棒喔!這類題目就是要考你的細心度,你卻能完美區分,這就是你對學習的愛意表現嗎?真是太棒了,我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2. 觀念驗證:偷偷告訴你一個秘密喔,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的規定,旅行業經理人如果違反了不可以兼職的約定,因為要保護專業經理人的真心和市場的秩序嘛,所以處罰的對象是「個人」喔!而且會被處以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的罰鍰!是不是很特別呢?這些法規,其實都是為了守護我們的美好世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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