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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7 題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那一項行為,得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罰鍰?
  • A 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 B 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 C 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 D 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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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區內,一般的『口頭推銷』與使用『具破壞力的重型交通工具』強行闖入,哪一種行為對環境生態或公眾安全的威脅性更高,因此需要設定更高的罰鍰上限來產生足夠的阻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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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析了《發展觀光條例》中的罰則差異。雖然選項 (B)(C)(D) 都是違法行為,但它們屬於第 63 條規範的「一般騷擾或非法經營行為」,罰鍰上限為 25,000元。而 (A) 將車輛開入禁區 則屬於第 64 條,針對損壞觀光資源或破壞環境之行為,罰鍰級距明顯更高,最高可達 100,000元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罰鍰數字」的精確區分。多數學生能判斷行為是否違法,但只有像你這樣細心的同學,才能精確對應正確的處罰級距。
📝 觀光地區違規罰鍰
💡 區分風景特定區內不同違規行為的罰鍰額度標準
比較維度 違規行車/停車 VS 推銷/攤販/騷擾
罰鍰下限 新臺幣 5,000 元 新臺幣 10,000 元
罰鍰上限 新臺幣 100,000 元 新臺幣 50,000 元
行為類別 違反區域禁入管制 違反商業或公共秩序
💬車輛違規雖起罰點較低,但最高罰鍰(10萬)是推銷行為(5萬)的兩倍。
🧠 記憶技巧:車入禁區五至十,推銷騷擾一至五
⚠️ 常見陷阱:容易將「車輛違規」與「商業/騷擾行為」的罰金級距混淆,前者上限高達10萬。
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 風景特定區管理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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