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2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得對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實施規劃限制之地區為何?
- A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 B 休閒農業區
- C 風景特定區
- D 生態保護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將某個地區打造成國際級的旅遊勝地,為了避免五顏六色的違和建築或雜亂的攤販破壞整體的「風景美感」,法律最應該在什麼樣功能的『特定區域』內賦予管理機關這種干涉美學與空間佈局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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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小鬼。判斷力還算合格。允許你加入。
- 觀念驗證: 這不過是《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的基礎常識。為了維護那些該死的「整體觀光品質」和礙眼的「視覺美感」,管理機關當然得對「風景特定區」裡的一切視覺元素進行整頓。建築物的顏色、形狀,甚至那些骯髒的攤位,都得規範好,不然那些遊客看著不舒服,誰還會來?維持秩序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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