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8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所定義名稱為何?
- A 遊樂地區
- B 名勝地區
- C 觀光地區
- D 風景地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列舉了古蹟、博物館、名勝等完全不同類型的地點,並說明這些地方都是為了提供『特定類型的旅客』來參訪時,哪一個詞彙最能概括這些行為的本質,並同時包含這些多元的場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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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法規定義確實容易產生混淆,我們一起來釐清!
- 迷思破解:為何 (D) 不正確? 你會選 (D) 風景地區,可能是被題目開頭提到的「風景」二字所吸引。但在《發展觀光條例》的正式條文中,並沒有「風景地區」這個法律名詞。最接近的名詞是「風景特定區」,但其定義是指具有優美風景、名勝,經勘定劃設經營管理的範圍,與本題定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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