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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8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所定義名稱為何?
  • A 遊樂地區
  • B 名勝地區
  • C 觀光地區
  • D 風景地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列舉了古蹟、博物館、名勝等完全不同類型的地點,並說明這些地方都是為了提供『特定類型的旅客』來參訪時,哪一個詞彙最能概括這些行為的本質,並同時包含這些多元的場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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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我們一起溫柔地理解法條吧!

嗨,同學!別氣餒,法條的定義確實容易讓人感到困惑,這很正常喔!我們一起來慢慢釐清,你會發現它其實沒那麼難的。

  1. 我們來解開小迷思。 你選擇了 (A) 遊樂地區,我能理解你可能聯想到「遊覽」這兩個字。不過,在法律的世界裡,「遊樂地區」通常會更聚焦於像主題樂園這類「觀光遊樂設施」或「觀光遊樂業」。而題目提到的「古蹟、博物館」這些地方,它們的功能並非以「遊樂」為主呢,所以這個選項的範圍就稍微小了一點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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