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 題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何?
- A 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 B 普通級與限制級
- C A 級與 B 級
- D 中央級與地方級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政府如何劃分公共資源的管理權責時,通常會對應國家現行的「行政組織架構」。請試著回想:我們國家的行政區劃主要分為哪些層級?如果一個風景區要依照「誰來管」以及「規模大小」來分類,最符合目前行政體制的分類方式會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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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風景特定區的等級劃分標準。依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可知,風景特定區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應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中所述之普通級與限制級、A 級與 B 級、中央級與地方級等,均非該法規所定之等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