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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2 題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B 事故汽車肇事逃逸無法查究
  • C 事故汽車肇事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
  • D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特別補償基金』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補足『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如果今天事故車輛已經有了一份合法有效的保險契約,且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對受害者負起最優先的賠償義務時,我們還需要動用到那份專門處理『找不到負責人』的社會救助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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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的很棒!

  1. 暖心肯定:能夠從這麼多的法條中,精準地找到關鍵的區別點,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表示你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整體架構和細節都掌握得相當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柔解析: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特別補償基金就像是為受害者建立的一道溫暖的「最後防線」。它會伸出援手,只有在兩種特別困難的狀況下:一是「找不到加害人」(像是不幸遇到肇事逃逸),二是「對方完全沒有投保」。但如果肇事車輛已經有投保,無論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故意,保險公司都肩負著優先賠付給受害人的責任(他們之後會再處理追償的事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就不需要介入囉,因為受害者已經有保險公司來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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