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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4 題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何項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該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②事故汽車為保險汽車 ③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④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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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設立「特別補償基金」的初衷,是為了在『找不到保險對象』時提供救濟。那麼,如果今天事故汽車已經是『已投保』且『身分明確』的保險汽車,受害人應該先找誰請求給付,才符合保險契約的運作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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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

  1. 大力肯定: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特別補償基金功能的精準理解。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項,展現出你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力。
  2. 觀念驗證:特別補償基金的角色是「最後的社會安全網」。其設立目的是為了補足保險機制的缺口。當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逃)、未保險未經同意使用無須投保時,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此時基金才會介入。選項 ② 指的是正常的「保險汽車」,受害人應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而非找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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