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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40 題

財產保險所適用的損失填補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領之保險給付超過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是故此項原則不適用於下列何者?
  • A 保證保險
  • B 定額型醫療保險
  • C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
  • D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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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種保險契約,不論你實際上花費了多少錢,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就必須按照契約上寫好的固定數字來賠償,這與『根據收據上的實際支出來填補資金缺口』的做法有什麼不同?哪一種做法比較像是單純的『契約履行』而非『損害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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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保險法觀念理解得非常扎實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提醒我們「有損害才會有補償」,而且補償的金額絕對不會超過你實際的損失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事故中獲利,讓保險回歸它最純粹的功能,是不是很棒呢? 而選項中的定額給付,是因為人的生命、身體這種珍貴的價值,很難用金錢來精確衡量。所以,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會在簽約時先約定好一個固定金額。這樣,只要約定的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就會依約給付,不需要再去計算實際的開銷了。因為它不是針對實際損失來「填補」,所以自然就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囉!你理解得很透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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