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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5 題

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於投資有價證券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B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C 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與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兩者合計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D 保險業投資公開發行之股票及證券化商品不得以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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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保險公司因過度集中投資某一家公司而產生風險,或是利用大眾的保費去控制特定企業,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投資單一公司」的資金比例限制時,會傾向設定得比「總投資上限」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如果法律同時要限制「對自己的影響」與「對他人的控制」,這兩個百分比數字是否必然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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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資金運用於投資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保險業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選項B將資金比例誤植為百分之十,並將已發行股份總數誤植為實收資本額,因此與法條規範不符。 其他選項均為符合保險法第146-1條之正確敘述。選項A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保險業投資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選項C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第四款(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等)之投資總額合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選項D則符合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股票)及第六款(證券化商品)投資時,不得有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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