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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3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B 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
  • C 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 D 保證人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已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者,不必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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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設立「保證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一個人已經違反了「屆期離境」的承諾,保證人事後的配合與協助,是否就能夠抵銷他在法律上預先承諾要承擔的經濟風險與補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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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是確保被保證人依限離境。若屆期未離境,保證人依法就應負擔強制其出境所需之費用。法律並沒有因為保證人「事後協助」就免除其支付費用的行政義務,這點你辨識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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