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7 題
1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設置之室內消防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 B 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
- C 各消防栓瞄子放水量在每分鐘 260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5 支時,以同時使用 5 支計算
- D 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 1 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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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類場所被特別標註為「顯著滅火困難」,代表一旦發生火災,搶救時間會比一般建築物更長且更具威脅性。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規對於維持消防栓運作的「緊急電源供電時間」,應該會比普通場所規定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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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針對「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的要求比一般場所更為嚴苛,主要考驗的是你對特殊規範與一般規範的比較能力。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的電源強化要求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1 條中明確規定,這類高風險場所的室內消防栓,其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能供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而非一般場所常見的 20 分鐘或選項 A 提到的 30 分鐘。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在搶救困難的環境下,消防人員能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滅火攻擊。而選項 B 與 C 提到的放水壓力 $3.5\text{ kgf/cm}^2$ 與放水量 $260\text{ L/min}$,亦是針對此類場所特別強化的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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