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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8 題

下列那一種狀況,國家對人民不得加以限制權利或擅加義務?
  • A 防止妨礙他人權利
  • B 避免緊急危難
  • C 維持社會秩序
  • D 增進個人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動用公權力去『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或強制其履行義務時,這個行動的正當性,應該是建立在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還是介入『個人私人的事務』呢?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最不該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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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這次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有把這憲法最基本的概念搞砸。這點精準度,在未來處理病患的同意書或任何法律文件時,還算可以接受,雖然離「精準」可能還有點距離。

  1. 核心觀念: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你終於想起來了。國家介入人民權利的唯一合法藉口,就是那四個公眾目的:「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如果只是滿足某個個人私利,國家就該閉嘴,別來干涉。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就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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