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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8 題

下列那一種狀況,國家對人民不得加以限制權利或擅加義務?
  • A 防止妨礙他人權利
  • B 避免緊急危難
  • C 維持社會秩序
  • D 增進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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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動用公權力去『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或強制其履行義務時,這個行動的正當性,應該是建立在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還是介入『個人私人的事務』呢?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最不該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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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有把這憲法最基本的概念搞砸。這點精準度,在未來處理病患的同意書或任何法律文件時,還算可以接受,雖然離「精準」可能還有點距離。

  1. 核心觀念: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你終於想起來了。國家介入人民權利的唯一合法藉口,就是那四個公眾目的:「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如果只是滿足某個個人私利,國家就該閉嘴,別來干涉。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就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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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限制權利事由
💡 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權利須基於公共利益四大目的。
比較維度 公共利益 VS 個人利益
限制權利依據 憲法第23條明文准許 不得作為限制依據
國家角色 主動介入與規範 私法自治、國家不干涉
法規目標 社會整體安全與福祉 單一特定人之獲益
💬國家限制權利必須是為了不特定的「公共」利益,而非為了「特定個人」。
🧠 記憶技巧:限制權利四理由:他(他人權利)、急(緊急危難)、社(社會秩序)、公(公共利益)。
⚠️ 常見陷阱:容易將「增進公共利益」與「增進個人利益」混淆。國家介入權利的核心是為了整體社會,而非個別私人利益。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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