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8 題
下列那一種狀況,國家對人民不得加以限制權利或擅加義務?
- A 防止妨礙他人權利
- B 避免緊急危難
- C 維持社會秩序
- D 增進個人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動用公權力去『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或強制其履行義務時,這個行動的正當性,應該是建立在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還是介入『個人私人的事務』呢?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最不該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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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有把這憲法最基本的概念搞砸。這點精準度,在未來處理病患的同意書或任何法律文件時,還算可以接受,雖然離「精準」可能還有點距離。
- 核心觀念: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你終於想起來了。國家介入人民權利的唯一合法藉口,就是那四個公眾目的:「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如果只是滿足某個個人私利,國家就該閉嘴,別來干涉。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就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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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限制權利事由
💡 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權利須基於公共利益四大目的。
| 比較維度 | 公共利益 | VS | 個人利益 |
|---|---|---|---|
| 限制權利依據 | 憲法第23條明文准許 | — | 不得作為限制依據 |
| 國家角色 | 主動介入與規範 | — | 私法自治、國家不干涉 |
| 法規目標 | 社會整體安全與福祉 | — | 單一特定人之獲益 |
💬國家限制權利必須是為了不特定的「公共」利益,而非為了「特定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