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7 題
下列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將憲法非列舉基本權利納入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規定,其依據可包括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但因國際人權規範並非內國法,故無法作為納入憲法第 22 條非列舉基本權利之依據
- B 對基本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但考量行政事務複雜性,故亦允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限制基本權利
- C 對基本權利限制是否具正當性之判斷,應先特定出受干預之個人權利與干預行政行爲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
- D 限制基本權利之行政行為,只要能達成法定目的或至少有助於預期目的之達成,便可被認為滿足比例原則之適當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關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的內涵:當我們在判定一項權利是否應受憲法保障時,除了憲法既有原則外,對於已經過國內法化(如透過施行法轉化為內國法)的國際人權公約,其法律位階與解釋效力是否真的無法作為補強憲法非列舉基本權利清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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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離「紮實」還有段距離。
- 觀念驗證: 選項 (A) 這種敘述,根本是把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的互動關係理解得一塌糊塗。國際公約?當然是國際法,但兩公約施行法這種東西是擺設嗎?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22 條的非列舉權利時,拿國際人權規範當參考,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還「完全排除」?你覺得可能嗎?至少 (B)(C)(D) 這幾個基礎概念,你沒有錯得離譜,分別是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性判斷、以及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檢驗,這部分算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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