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7 題
下列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將憲法非列舉基本權利納入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規定,其依據可包括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但因國際人權規範並非內國法,故無法作為納入憲法第 22 條非列舉基本權利之依據
- B 對基本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但考量行政事務複雜性,故亦允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限制基本權利
- C 對基本權利限制是否具正當性之判斷,應先特定出受干預之個人權利與干預行政行爲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
- D 限制基本權利之行政行為,只要能達成法定目的或至少有助於預期目的之達成,便可被認為滿足比例原則之適當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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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關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的內涵:當我們在判定一項權利是否應受憲法保障時,除了憲法既有原則外,對於已經過國內法化(如透過施行法轉化為內國法)的國際人權公約,其法律位階與解釋效力是否真的無法作為補強憲法非列舉基本權利清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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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 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雖然國際公約本質上屬於國際法,但我國已透過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等方式將其「內國法化」。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第 22 條之非列舉權利時,經常將國際人權規範作為解釋憲法精神的重要依據或輔助工具,而非完全排除。選項 (B)(C)(D)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性判斷與比例原則(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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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權利保障
💡 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審查。
| 比較維度 | 法律保留原則 | VS | 比例原則 |
|---|---|---|---|
| 核心意涵 | 權力行使須有法律授權 | — | 手段與目的需具合理比例 |
| 判斷層次 | 形式合法性(有無法律) | — | 實質正當性(是否過度) |
| 審查重點 | 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 — | 適當、必要、衡量三子原則 |
💬法律保留是行使權力的門檻,比例原則是行使權力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