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 題
以下有關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是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抑或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
- B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行政機關經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訂定之後,該行政機關得因業務專業性之需求,再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 C 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非要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且完全沒有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當法律用語符合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司法可審查性之要求時,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選擇適當法律概念與用語
- D 公益原則雖然強調行政機關之行為應為公共利益服務,但並非所謂公益均應優先於私益,特殊私益亦可能屬於公共利益內涵,故不宜逕自將公益與私益做對立之量化比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行政法之 $授權明確性原則$ 下,若法律已明確授權特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在缺乏法律明文容許的情況下,是否得將該項「訂定規章」之權限再次移轉予其下屬機關?這類行為在法理上是否符合 $再委任禁止原則$ 的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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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從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法律授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的邏輯非常慎密,已經具備專業行政判斷的基礎素養。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禁止轉委任原則」。當行政機關獲得法律授權訂定命令後,若要將該權限「再委任」給所屬機關,必須有法律明確之再授權。行政機關不能僅因「業務專業性需求」就逕行發布規章轉交權限,否則會違反授權明確性與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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