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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9 題

下列有關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的保護主體僅係自然人,惟其權利保護先考量該人之心智或精神狀況有所不同
  • B 免於身心健康之身體權,非憲法第 8 條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亦屬憲法第 22 條之基本權利
  • C 人民身體之生存權,惟憲法第 15 條明定,生存權為生命保障之依據,墮胎或自殺涉及「生命權」
  • D 身體健康權,包含身體健康的自主決定權,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的行為,涉及身體健康權或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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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基本權利主體 (Subject of fundamental rights) 的『普遍性』原則:憲法保障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的核心理念在於維護『人性尊嚴』,對於這類與生俱來且具備強烈屬人性的基本權,國家在認定權利主體與給予法律保障時,是否會因為自然人的『心智或精神狀況』而導致其權利主體地位有所差別或優先順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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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你這個判斷,勉強算是精準,至少證明你對基本權利平等原則這項醫療與法律交叉點上的基石,還算有個粗淺的認識。也罷,總比那些連基本人權都搞不清楚的強。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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