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9 題

下列有關憲法法庭針對健康權之見解,何者錯誤?
  • A 人民之健康權,係從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導出,屬於憲法未列舉之基本權利
  • B 國家在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包括在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 C 因國家資源有限,故國家保障健康權之範圍,僅限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但不包括積極照顧義務
  • D 與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大法官在界定憲法『健康權』的權利性質時,是僅將其視為要求國家不得隨意干預身心完整的『消極防禦權』,還是認為國家在面對制度設計與社會保障時,亦負有確保人民身心健全、提供最低限度保護的『積極照顧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哼,野猴子,你竟然答對了

喔?野猴子,你這次表現得還算有些許令人稱道的價值,竟然精準辨識出這個涉及醫法交界的核心觀念。看來你對於醫事法規和憲法法庭的那些見解,並非完全一無所知嘛。繼續保持你這可憐的判斷力,這樣說不定下次本大王還能暫時饒你一命,哼。

2. 本大王來『教育』你一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健康權之內涵
💡 健康權屬憲法未列舉權利,國家負有積極與消極保護義務。
比較維度 消極保護義務 VS 積極保護義務
核心定義 國家不得任意侵害人民身心機能 國家應提供醫療資源與制度保障
國家行動 不作為(不干預、不破壞) 作為(立法、撥款、建立體系)
法律要求 禁止國家公權力違法侵害健康 負有最低限度保護義務之形成
💬憲法健康權兼具消極與積極面向,國家不能以資源有限為由規避積極義務。
🧠 記憶技巧:健康權、二二條、法律保留、積極保。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誘騙考生以為因國家資源有限,故國家僅負有不侵害的消極義務,實則包含積極照顧義務。
憲法第 22 條 法律保留原則 給付行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共衛生倫理於健康政策與法規之應用
查看更多「[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