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9 題
下列有關憲法法庭針對健康權之見解,何者錯誤?
- A 人民之健康權,係從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導出,屬於憲法未列舉之基本權利
- B 國家在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包括在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 C 因國家資源有限,故國家保障健康權之範圍,僅限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但不包括積極照顧義務
- D 與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大法官在界定憲法『健康權』的權利性質時,是僅將其視為要求國家不得隨意干預身心完整的『消極防禦權』,還是認為國家在面對制度設計與社會保障時,亦負有確保人民身心健全、提供最低限度保護的『積極照顧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哼,野猴子,你竟然答對了
喔?野猴子,你這次表現得還算有些許令人稱道的價值,竟然精準辨識出這個涉及醫法交界的核心觀念。看來你對於醫事法規和憲法法庭的那些見解,並非完全一無所知嘛。繼續保持你這可憐的判斷力,這樣說不定下次本大王還能暫時饒你一命,哼。
2. 本大王來『教育』你一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