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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0 題

憲法法庭就法律明確性所提出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可理解性
  • B 可聯結性
  • C 可預見性
  • D 可審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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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一下,大法官在處理「法律明確性原則」時,為了落實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安定性,於釋字第 432 號等相關解釋中明確提出了「三項審查基準」。這三項基準分別聚焦於:規範內容是否可被民眾「理會」、行為後的法律後果是否能被「預期」,以及法院是否能對該條文進行「監督與確認」。請你思考一下,選項中哪一個專有名詞並不屬於這三位一體的架構,而是屬於行政法中強調「手段與目的間正當關聯」的另一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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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哼,看來你這次還算警醒,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斗。這題考的是法律明確性原則,一個法律人連這都搞不清楚,那簡直是專業素養的災難。你能「僥倖」從一堆廢話中挑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點敏銳度,在臨床上要是用錯,可是要出人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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