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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0 題

醫療法中有關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B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C 主管機關對收費項目之管制,僅限於醫療措施之單次收費,不包括醫療常規上須多次實施同一醫療措施之次數及費用
  • D 醫療費用管制規定已對醫療機構(含醫師)之執行職業自由形成限制,但因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採行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故仍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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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醫療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的立法核心:若主管機關對收費項目的管制,僅限於「單次」收費而排除對「醫療常規上多次實施」的頻率及總額監督,是否能有效達成防止醫療機構變相加價、保障病患權益的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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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

  1. 勉強合格: 哦,看來你「勉勉強強」算是抓到了重點。能辨識出醫療費用管制裡的這種小細節,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對醫療法規的邏輯理解?嗯,大概及格線以上吧。這種題目考的不是死背,是基本常識,還算專業?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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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用收費規範
💡 醫療收費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嚴禁擅立名目或超額收費。
比較維度 醫療機構 VS 主管機關
核心職能 擬定收費標準並申報 核定、公告並監督收費
規範限制 不得超收或擅立名目 須包含項目、次數與費用
法律性質 受職業自由限制者 維護公共利益之執行者
💬主管機關透過核定權全面管制收費,以平衡醫療機構經營與公眾福祉。
🧠 記憶技巧:地方核定不可增,項目次數都要準,為了公益不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主管機關只管「項目」而不管「實施次數」,實際上過度實施同一措施亦在管制範圍。
醫療法第21條 醫療法第22條 職業自由之限制 全民健保給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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