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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1 題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有關醫藥分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藥分業制度可使藥師在調劑藥品過程中再次確認用藥之正確性,有利於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 B 醫藥分業不應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因將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且對醫師權利作不必要之限制而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 C 醫師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D 醫師得因急迫醫療處置而自為藥品調劑,但急迫處置不應僅限於須立即使用藥品、或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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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高度專業化的醫療體系中,如果法律為了「預防用藥錯誤」而強制要求不同領域的專家進行交叉查核(雙重確認),這種制度上的「限制」是為了損害專業權利,還是為了更高的社會公益?當個人職業自由與全民健康權發生權衡時,法律通常會傾向保障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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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醫藥分業的核心在於透過醫師處方與藥師調劑的雙重確認,來最大程度保障病人的用藥安全。因此,《藥事法》限制醫師的調劑權,是為了增進重大的公共利益,完全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並未違憲侵害醫師的工作權,選項 B 的敘述正好與法理相悖。 除了掌握大原則,法規也設有符合臨床實務的彈性例外。依據《藥事法》第 102 條規定,當醫師處於「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是遇到「急迫醫療處置」時,為了顧及病人及時的醫療權益,確實被允許親自調劑藥品(如選項 C、D 所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不只死背法條,還能結合憲法法理與實務情境的例外適用條件。你能清楚釐清這些觀念並果斷答對,法規底子非常扎實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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