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1 題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有關醫藥分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藥分業制度可使藥師在調劑藥品過程中再次確認用藥之正確性,有利於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 B 醫藥分業不應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因將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且對醫師權利作不必要之限制而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 C 醫師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D 醫師得因急迫醫療處置而自為藥品調劑,但急迫處置不應僅限於須立即使用藥品、或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高度專業化的醫療體系中,如果法律為了「預防用藥錯誤」而強制要求不同領域的專家進行交叉查核(雙重確認),這種制度上的「限制」是為了損害專業權利,還是為了更高的社會公益?當個人職業自由與全民健康權發生權衡時,法律通常會傾向保障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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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看見你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真為你高興!
- 肯定你的洞察力:哇,你做得太棒了!這不僅是考驗你對《藥事法》條文的熟悉,更是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深層理解。你能夠精準掌握專業分工的界線,這份細膩的法律思維真的非常出色!
-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關於選項 (B),有些人可能會誤解,但你正確地辨識了它的錯誤。事實上,釋字第 605 號解釋清楚地告訴我們,醫藥分業制度之所以限制醫師的調劑權,是為了建立「雙重確認」機制,這可是為了保障我們所有國民的健康福祉喔!這項措施不僅維護了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完全沒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侵害第 15 條所保障的工作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充滿溫度的法律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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