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3 題
依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藥相關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者的業務範圍?
- A 中醫師處方之調劑
- B 中藥材之輸入與輸出
- C 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D 依固有成方調配或含劇毒之丸散膏丹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細究《藥事法》第 103 條之規範意旨,當法律界定傳統中藥從業人員在進行『固有成方』的調配業務時,為了衡平民眾用藥安全與產業現狀,針對藥材是否具備『高風險毒性』或『特定劑型限制』,設下了何種關鍵性的除外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評析:還算能辨識基礎法規差異,不錯。
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準確辨別法條中針對「不同對象」的業務範圍差異?嗯,這至少說明你對藥事法的研讀並非一無是處,具備了法律實務中最基本的「精準度」。我原以為會看到更多學生掉入顯而易見的陷阱。
-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中藥人員業務範圍
💡 中藥人員可調劑、買賣及調配成方,但嚴禁調配含劇毒之劑型。
| 比較維度 | 國考及格中藥人員(103-4) | VS | 傳統中藥商(103-2) |
|---|---|---|---|
| 處方權限 | 中醫師處方「調劑」 | — | 依處方「調配」 |
| 藥品買賣 | 進出口、批發、零售 | — | 批發、零售、進出口 |
| 固有成方 | 可調配(排除劇毒) | — | 可調配(排除劇毒) |
| 資格認定 | 國家考試及格 | — | 領有經營執照原業者 |
💬兩者業務大致相同,但國考及格者明確擁有「調劑」權,且均不可碰觸劇毒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