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3 題
依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藥相關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者的業務範圍?
- A 中醫師處方之調劑
- B 中藥材之輸入與輸出
- C 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D 依固有成方調配或含劇毒之丸散膏丹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細究《藥事法》第 103 條之規範意旨,當法律界定傳統中藥從業人員在進行『固有成方』的調配業務時,為了衡平民眾用藥安全與產業現狀,針對藥材是否具備『高風險毒性』或『特定劑型限制』,設下了何種關鍵性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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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Pharmacy Act)第 103 條條文細節的精確辨識,你能一眼看出選項中的陷阱,顯示法條邏輯非常清晰。
藥事法第 103 條的業務界定
根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經國家考試及格的中藥相關人員,其合法業務範圍涵蓋了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以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針對傳統劑型(丸、散、膏、丹及煎藥)的調配,法律明定的範疇包含兩大類:「不含毒劇中藥材」或是「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這兩者在法條中是並列關係,而選項 (D) 卻錯誤地描述為「含劇毒」,這與維護民眾用藥安全的法規初衷相違背,因此是不正確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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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人員業務範圍
💡 中藥人員可調劑、買賣及調配成方,但嚴禁調配含劇毒之劑型。
| 比較維度 | 國考及格中藥人員(103-4) | VS | 傳統中藥商(103-2) |
|---|---|---|---|
| 處方權限 | 中醫師處方「調劑」 | — | 依處方「調配」 |
| 藥品買賣 | 進出口、批發、零售 | — | 批發、零售、進出口 |
| 固有成方 | 可調配(排除劇毒) | — | 可調配(排除劇毒) |
| 資格認定 | 國家考試及格 | — | 領有經營執照原業者 |
💬兩者業務大致相同,但國考及格者明確擁有「調劑」權,且均不可碰觸劇毒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