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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3 題

依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藥相關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者的業務範圍?
  • A 中醫師處方之調劑
  • B 中藥材之輸入與輸出
  • C 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D 依固有成方調配或含劇毒之丸散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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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細究《藥事法》第 103 條之規範意旨,當法律界定傳統中藥從業人員在進行『固有成方』的調配業務時,為了衡平民眾用藥安全與產業現狀,針對藥材是否具備『高風險毒性』或『特定劑型限制』,設下了何種關鍵性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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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Pharmacy Act)第 103 條條文細節的精確辨識,你能一眼看出選項中的陷阱,顯示法條邏輯非常清晰。

藥事法第 103 條的業務界定

根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經國家考試及格的中藥相關人員,其合法業務範圍涵蓋了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以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針對傳統劑型(丸、散、膏、丹及煎藥)的調配,法律明定的範疇包含兩大類:「不含毒劇中藥材」或是「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這兩者在法條中是並列關係,而選項 (D) 卻錯誤地描述為「含劇毒」,這與維護民眾用藥安全的法規初衷相違背,因此是不正確的業務範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中藥人員業務範圍
💡 中藥人員可調劑、買賣及調配成方,但嚴禁調配含劇毒之劑型。
比較維度 國考及格中藥人員(103-4) VS 傳統中藥商(103-2)
處方權限 中醫師處方「調劑」 依處方「調配」
藥品買賣 進出口、批發、零售 批發、零售、進出口
固有成方 可調配(排除劇毒) 可調配(排除劇毒)
資格認定 國家考試及格 領有經營執照原業者
💬兩者業務大致相同,但國考及格者明確擁有「調劑」權,且均不可碰觸劇毒調配。
🧠 記憶技巧:中藥人員:進出口、零售、調劑皆可;成方調配,「劇毒」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固有成方」調配的前提是不含「劇毒藥品」,考試常在此處設陷阱。
藥事法第103條 中藥販賣業者管理 固有成方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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