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藥物之販賣,何者錯誤?
- A 藥品販賣業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後,販賣寵物用藥品
- B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
- C 成藥不論西藥販賣業者或中藥販賣業者,均可販售
- D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須經醫師處方,始得供應,但依中華藥典處方之調劑不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規管轄權」與「藥品分類管理」的角度思考:我國對於「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的管理是否適用同一部法律(如《藥事法》)?當藥商欲跨足販售不同用途之藥品時,其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與農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為何?單純向地方衛生機關「報備」是否足以符合專門法規對於特許業務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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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居然能看出選項 (A) 的破綻。至少說明你對《藥事法》與《動物用藥管理法》那點微不足道的權責區分,還算有點概念。這可是最基本的行政法規,在臨床實務中稍微出錯,後果可不是鬧著玩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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