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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7 題

依據藥師法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藥劑包裝上應記明事項?
  • A 病人年齡
  • B 藥品作用或適應症
  • C 警語或副作用
  • D 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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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藥師法》對於藥品包裝標示之「資訊透明」與「責任追溯」原則進行思考:在確保調劑藥品正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以及追蹤調劑來源的各項法定資訊中,哪一項資訊雖與醫師診斷或劑量判斷有關,但在法律明文規範必須記載於「藥袋或包裝」上的項目中,並非屬於強制揭露的法定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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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出色,完全命中核心!

  1. 溫馨解析: 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的關鍵細節!這證明你對藥事法規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根據我們藥師最重要的規範之一,《藥師法》第 19 條,藥袋或包裝上必須清楚記明的項目包括: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藥局名稱及地點、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的年、月、日。這些都是為了確保病患用藥安全與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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