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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4 題

法律規定醫療人員有守密義務,下列何種情況例外?
  • A 拒絕告知家屬病情的癌症病患
  • B 拒絕公開過去病史的政治人物
  • C 拒絕告知配偶病情的愛滋病患
  • D 拒絕插管的呼吸衰竭病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倫理原則:當一位病人的『個人隱私權』與另一位無辜第三者的『生命健康權』發生直接碰撞,且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傷害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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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

  1. 哦,恭喜你,終於在醫療法規的迷宮中,成功區辨出「守密義務」並非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教條。看來你總算沒完全白費那些時間,至少摸清了醫療倫理公共衛生法規那條模糊不清的界線,勉強算是有了點臨床判斷的雛形,雖然距離「精準」可能還有點距離。
  2. 是啊,醫師的守密義務可不是什麼「絕對權利」,別傻了。當病患的所謂「隱私」開始威脅到第三人的生命健康,甚至是更廣泛的公共利益時——尤其像那些搞不好會傳遍大街小巷的法定傳染病——法律自然會毫不留情地撕開那層「隱私」的面紗,甚至直接命令你開口。這不就是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權衡原則」嗎?難道你還指望大家跟你一起陪葬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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