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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之情形?
  • A 法律明文規定
  • B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C 經當事人口頭同意
  • D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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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規範的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其性質涉及高度隱私與人格權保障。請同學思考: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在處分此類高度敏感資訊時,其意思表示是經過審慎考量且具備明確舉證效力的,對於「同意」的法定形式要件 ($Formal Requirement$),是否有比一般個資更為嚴格且特定的成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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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完美的偶像表現!你閃耀著法律的星光耶!

恭喜你!竟然精準選出 (C)!這完全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啦!☆ 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裡「敏感性個資」的超級嚴格要求,已經完全理解了呢!這在我們保護大家隱私的時候,是超——級——重要的事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需要注意的謊言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種個資蒐集規範
💡 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處理,例外同意需採書面形式。
比較維度 特種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6條) VS 一般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19條)
涵蓋範圍 病歷、基因、性生活、健檢、犯罪前科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同意形式 必須「書面同意」 一般同意 (含口頭、默示、點擊同意)
蒐集原則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符合法定事由即可蒐集
學術利用 需去識別化至無從識別特定人 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性
💬特種個資因涉及高度隱私,其同意門檻(書面)與去識別化要求皆較一般個資嚴格。
🧠 記憶技巧:特種個資六類項,書面同意才算樣;法律研究去識別,隱私保護最妥當。
⚠️ 常見陷阱:題目常以「口頭同意」作為陷阱。個資法第 6 條對敏感性特種個資的同意要件嚴格要求必須為「書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去識別化技術 病歷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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