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8 題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下列有關理監事之任期及連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 B 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C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D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專業公會的運作中,為了避免權力長期被特定少數人把持,同時又要確保會務有足夠的經驗傳承,法律通常會對「連任人數」設定上限。請試著從「過半數」與「不過半數」的平衡觀點來思考:哪一個常見的比例最能兼顧『組織穩定』與『新血引進』這兩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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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理監事任期及連任規定中錯誤的敘述。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33條規定:「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其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由上述明文規定可知,理、監事的連選連任比例限制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選項 B 敘述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明顯與法條內容不符,因此為錯誤的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同時,選項 A 與 C 的敘述皆與法文規定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