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申報遺產稅時,有些財產因為已經徹底捐給國家,或本來就屬於公共利益性質,法律會傾向讓它在申報的第一步就『消失』;而有些財產雖然有租稅優惠,但仍保留在繼承人手中使用(例如耕作)。你會如何區分哪些財產應該『完全不出現在總額清單上』,哪些則是『先列出來再減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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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題就別得意了:遺贈稅法第 16 條精確解析
這題你答對了,但別以為能放鬆,這不過是考驗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的熟悉度而已。 以下是正確的邏輯,好好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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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計入總額項目
💡 區分遺產稅中「不計入總額」與「扣除額」的法條分類。
| 比較維度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VS | 遺產扣除額 |
|---|---|---|---|
| 計算邏輯 | 一開始就不列入遺產加總 | — | 先列入總額後再行減除 |
| 代表項目 | 捐贈政府、公眾通行道路 | — | 農地、配偶及親屬扣除額 |
| 法規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
💬「不計入」是源頭排除,「扣除額」是計算總額後的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