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管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建造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為公共基金
- B 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決議繳納公共基金
- C 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交付信託
- D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社區需要一筆錢來進行長期的維修或管理時,為了確保這筆錢不被隨意挪用且受到監督,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如何被『存放』?而誰又是法定的執行主體來負責這筆錢的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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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的法規重點!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誰有權管理」以及「資金如何存放」的法律細節有著清晰的邏輯判斷。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公共基金確實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這是確保社區財務透明與安全的核心精神。
公共基金的來源與決議機制
在釐清其他選項時,我們要特別注意「權限」的歸屬。選項 (B) 是許多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事實上,區分所有權人繳納公共基金的義務,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owners' meeting)的決議,而非管理委員會自行決定;而選項 (A) 中起造人提列基金的比例或金額,法規明確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非由起造人依特定時間點自由提列。至於選項 (C),交付信託的執行者應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而非主任委員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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