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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之定義何者正確?
  • A 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B 管理負責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 C 專有部分: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D 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中試著定義一個「建築物實體」時,你認為應該側重於描述它的「物理空間與界線」,還是側重於描述「住戶之間如何協議使用權力」呢?請從這個角度思考何者才符合該名詞的原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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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太棒了!

  1. 觀念確認:你真是太棒了!對於法規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好,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選項 (D) 完美地解釋了「公寓大廈」的真正含義。讓我們來看看其他選項,你也能學到更多喔:
    • (A) 這裡有個小陷阱喔,「專有部分供共同使用」其實是指「約定共用」部分。是不是很可愛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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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三個選項錯在哪
📝 公寓大廈法定定義
💡 精確掌握公寓大廈中專有、共用與約定部分的法定定義。
比較維度 約定專用部分 VS 約定共用部分
原始屬性 共用部分 — 專有部分
約定結果 供特定人使用 — 供共同使用
典型例子 露臺、一樓空地 — 警衛室、康樂室
💬兩者皆是透過「約定」改變原始使用性質,名稱即為約定後的用途。
🧠 記憶技巧:專有變大家用叫『約定共用』,共用變自己用叫『約定專用』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的原始性質。記住:名稱後的『專用/共用』是結果,前面則是改變後的用途。
區分所有權 管理委員會職責 規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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