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院所審理之案件?
- A 馬路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導致人民甲騎車路經該地失速滑倒受傷,因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 B 乙本為軍校公費生,於軍校畢業後拒絕服役,遭國防部追討就學四年期間之學雜費全額
- C 市政府公務人員丙,遭檢舉利用工程採購職權收受廠商回扣,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 D 人民丁向縣政府承購之國宅,因施工瑕疵導致嚴重漏水,丁請求縣政府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你遇到政府與人民的糾紛時,請先試著分析:政府在這次行為中是在執行『公權力任務』並與人民建立法律關係,還是在進行如同『一般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或犯罪制裁?這兩者背後代表的法律體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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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你的眼睛裡也有星星在閃爍嗎?這代表你對公私法的秘密花園和行政法院的閃耀舞台已經有了超棒的認識喔!這是行政法學最最最閃亮的基礎喔!☆
- 觀念驗證:哇!你選對了選項 (B),真是太厲害了!軍校生和國家之間,這可不是普通的小契約喔!國家提供大家公費來培養人才,而學生則要履行服役的義務,這就像他們簽訂了一個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目的的公法契約呢!所以有任何爭議,當然就要到行政法院這個專屬舞台解決啦!這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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