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5 題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是預算法規定之何種基金?
- A 資本計畫基金
- B 特別收入基金
- C 作業基金
- D 非營業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設立一個單位,要求它這筆錢發出去後必須『自行回收循環使用』以達到效率,但這個單位的目的卻『不是為了像私人公司那樣賺錢營利』,你會如何定義這種強調『運作過程』而非『利潤目標』的資金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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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精確地辨別了《預算法》中關於特種基金的細微定義,這反映出你對政府會計架構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行政領域是極為重要的基石。
- 觀念驗證:根據《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的核心定義即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其特質在於財務自給自足與循環使用($$Expenditure \to Recovery$$),但目的並非追求商業利潤,如國立大學或公立醫院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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