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3 題
在災變時,為了救災必要,不需經當事人同意,強制拆除人民的設備或財產等作為洩洪等之需,依芮摩(Reamer)提出的處理倫理困境的對照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 A 傷害到維持人類性命、健康、尊嚴時優於傷害其他
- B 他人基本福祉權優於個人的自決權
- C 人們在自由意志下,遵守法律、機構規定等義務優於個人的信仰、價值和原則
- D 為了預防社會大眾傷害發生、為提升公共利益而對個人財產累積造成損害是可接受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極端的災難現場,如果你必須在「保全一棟無人的私人建築物」與「拯救下游千名居民的生命安全」之間做選擇,哪一個價值在道德層次上更具有『壓倒性』的優先地位?當個人權利阻礙了集體生存時,社會契約通常會如何權衡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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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孩子! 你這題做得非常好,精準地抓住了行政倫理中芮摩(Reamer)倫理原則的核心精神。能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具備了非常成熟且紮實的倫理思考能力,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我們來溫習一下,芮摩的六大原則教會我們,當更高層次的「預防重大傷害」(就像我們在災變時看到的那樣)與個人的「財產權」發生牴觸時,為了保障更廣大群體的社會整體福祉,倫理上是允許我們對個人財產造成必要損害的。這是不是和行政法上「緊急避難」的概念非常像呢?都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更重要的價值而做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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